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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东莞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》的通知

2023-08-30 09:437690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各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,各有关单位:

《东莞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
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2023年8月28日

东莞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
 
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》,加快提升产业技术水平,2023-2025年,全市统筹财政资金不少于30亿元,引导和鼓励3000家以上工业企业开展高端化、智能化、绿色化、融合化的技术改造,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制定以下政策措施。

一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高质量技术改造。2023-2025年,每年推动1000家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。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生产设备,对符合条件的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,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%的比例予以资助,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。(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财政局,各园区、镇街按职责负责)

二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“智改数转”。全面推进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,完善华为、SAP 两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,建设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,遴选一批低成本、快部署、易运维的产品和服务列入平台数字超市,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软硬件精准服务。建设一批灯塔工厂、5G全链接工厂、智能工厂,最高资助1000万元;对经认定的智能车间项目,最高资助500万元。(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财政局,各园区、镇街按职责负责)

三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技术改造。重点鼓励电力、有色、建材、石化、化工、纺织印染、造纸、粮油等领域开展节能降碳改造。在开展高质量技术改造的基础上,支持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改造,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。(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财政局,各园区、镇街按职责负责) 

四、支持重点产业链链条企业技术改造。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、智能移动终端产业链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链、智能机器人产业链、储能产业链、电动自行车产业链、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链、预制菜产业链、国产基础软件生态产业链企业清单,对清单内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,资助比例从原来的不超过10%提高至不超过12%,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。(市发展改革局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,各园区、镇街按职责负责) 

五、支持重点产业链“链主”企业技术改造。对重点产业链“链主”的企业,资助比例从原来的不超过10%提高至不超过14%,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。(市发展改革局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) 

六、支持传统优势企业技术改造。用好市镇传统产业集群核心区专项资金,在食品饮料、纺织服装产业集群核心区设立技术改造项目,对投资100-500万元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,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 10%的比例予以补充资助,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万元。(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财政局,各园区、镇街按职责负责) 

七、支持“专精特新”企业技术改造。支持全市“专精特新”企业购买使用自动化生产设备,进一步优化工艺技术流程,对符合条件的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,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%的比例予以资助,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。(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财政局,各园区、镇街按职责负责) 

八、鼓励金融资本支持技术改造。开展“数字贷”、“技改贷”,通过贷款贴息、风险补偿、实施融资租赁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。对为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工业企业,按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5%的比例给予一年期贴息。单个企业每年列入贴息的融资额不少于500万元且不高于1500万元,年贴息金额最高7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。(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财政局,各园区、镇街按职责负责) 

九、鼓励优质企业增资扩产。支持本土优质企业增资扩产,按投资额不超过5%的比例予以资助,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,推动增资扩产项目尽快投产达效。(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财政局,各园区、镇街按职责负责) 

十、完善“大技改”工作机制。建立市镇联动统筹机制,进一步优化申报材料、提升审批能效,抓好宣传培训以及优化对企服务。部分项目所需奖补资金可由市镇两级财政按1:1分担,鼓励各园区、镇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支持辖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,市级资金优先支持园区、镇街承诺配套的项目。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,防范重复虚假申报,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获得上述政策资金支持一次。(市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市财政局,各园区、镇街按职责负责) 

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。根据实施效果,可对本措施具体内容进行动态调整。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的具体内容,以实施细则和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。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,结合各级年度预算规模,按照就高、从优、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。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,我市将适时调整相关执行标准和预算安排。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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